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本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