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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4-013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一深圳新宁、被告二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新宁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49,012,809.4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及深圳新宁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保北京分公司、公司及深圳新宁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公司及深圳新宁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深圳新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12,875,442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深圳新宁及公司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若未在履行期限届满日履行支付义务的,需向人保北京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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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关于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8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收到终审判决后,公司与人保北京分公司开展了持续沟通,今日,人保北京分公司就公司提出的《清偿方案》进行了复函。公司提交的《清偿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赔偿款和受理费/保全费(总计人民币214,348,301.42 元)的清偿:
第一期付款:人民币2,000,000.00 元,于2023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
第二期付款:人民币3,000,000.00 元,于2024 年1 月31日前支付;
第三期付款:人民币5,000,000.00 元,于2024 年2 月29日前支付;
第四期付款:人民币139,012,809.4 元,于2024 年6 月30 日前支付;
第五期付款:人民币65,335,492.02 元,于2024 年9 月30 日前支付。
(二)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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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效判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需向人保北京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各期实际付款情况和时间,在上述第五期付款时一并计算该债务利息,并于2024 年12 月30 日前支付给人保北京分公司。
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按照前述清偿计划和计息依据,就公司应付赔偿款人民币212,875,442元对应应付的利息如下:
第一、二和三期付款对应利息:人民币92,575元;
第四期付款对应利息(计至2024 年6 月30 日):人民币4,768,139.36元;
第五期付款对应利息(计至2024 年9 月30 日):人民币3,218,676.68元;
就公司应承担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对应的利息,公司将另行计算并支付给人保北京分公司。
(三)关于清偿方案履行的申请
若上述第四期清偿期限届满前,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到账,或已取得银行贷款,或关联股东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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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而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清偿资金的,人保北京分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清偿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第四期、第五期清偿依赖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若公司在上述第四期清偿期限届满前未能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公司及人保北京分公司双方可另行协商清偿方案的变更履行事宜。
人保北京分公司就《清偿方案》复函如下:
原则上同意公司的该《清偿方案》,但若无论何种原因公司未能或延迟支付《清偿方案》中的任何一期付款的,或公司存在无法执行《清偿方案》情形的,双方未能另行协商一致的,人保北京分公司有权行使合法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97%。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17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100%。
四、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及重大诉讼的执行情况发生了相应的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前期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统计表。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执行情况,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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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164.57万元。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产生的赔偿款进行了计提。因延迟支付产生的利息及应承担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对应的利息支付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减少本期利润总额、净资产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及深圳新宁尚有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2起,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清偿方案》及复函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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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前期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原告/申请人/上诉人 | 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诉讼标的或涉案金额(元) | 审理机构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1 | 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仲裁被申请人) | 刘安辉(一审被告、申请人) | / | 劳动争议 | 114,877.80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已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公司已上诉 |
2 | 深圳市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 陕西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43,268.89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已判决,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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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贵州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合同纠纷 | 1,155,838.00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已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已上诉,二审审理中 |
4 | 叶庆华 | 深圳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 | / | 劳动(人事)争议 | 780,101.50 |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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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
5 | 上海新珏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觅宅韵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 合同纠纷 | 860,583.21 |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 | 已执行完毕 |
6 | 深圳市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陕西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 / | 合同纠纷 | 376,464.30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已判决,维持原判; 公司已提起再审 |
7 |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 | 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 | / | 合同纠纷 | 4,802,268.09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已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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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 司 | ||||||
8 | 深圳市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 | 合同纠纷 | 290,500.00 | 北京市中级法院 | 一审已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已上诉 |
9 |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 /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6,996,969.66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公司胜诉 |
10 | 重庆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 重庆新庆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重庆综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丰(重庆)电脑有限公司、华为终 | 合同纠纷 | 3,933,880.00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公司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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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有限公司 | |||||||
11 | 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 / | 合同纠纷 | 2799.4548万元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 |
12 |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 | / | 合同纠纷 | 1001.3428万元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