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一)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协议银行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业务。
(二)合作机构
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国内资信较好的银行,具体合作根据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关系、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三)授权期限
票据池业务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授权期限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银行签订的业务合同约定的业务期限,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实施额度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公司新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共享不超过75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
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授权期限内,该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五)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一)降低管理成本
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以将收到的承兑汇票存入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理,由合作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减少管理风险,降低管理成本。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中尚未到期的存量票据作质押,实施不超过质押金额的承兑汇票开具等业务,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有利于减少资金闲置,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票据池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一)流动性风险
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票据池保证金账户,对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二)担保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承兑汇票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子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票据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一)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银行、确定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二)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票据池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75亿元的票据池额度,票据池业务额度的授权开展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业务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楼瑜孙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