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形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在取得全体与会独立董事的认可后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接受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等远程技术手段参会的,属于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应当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做好记录并均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且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