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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解释17号》解释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前述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角解释第17号》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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