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本保荐机构”)作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迪普科技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结构、货币资金、采购业务、成本费用管理、销售业务、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内部审计、企业文化、募集资金、信息披露、全资子公司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组织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建立了符合自身经营发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职责明确,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按照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原则行使职权。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公司利润分配、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制定了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为主要架构的规章制度,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在实际经营中严格遵照执行,规范运作。
(2)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及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基本的管理制度等,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和薪酬与考核四个委员会,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3)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监事。监事会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根据经营活动需要设立了市场部、研究开发部、技术支援部、供应链管理部、财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平台事务部、法务部、内部审计部、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等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具体组织架构如下:
2、货币资金业务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资金、一切资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等资金管理制度和对银行账户的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等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因此,公司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安全。
3、采购业务
公司合理地规划和设立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公司针对采购与付款的要求,设立了供应链管理部,并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存货内部控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从编制项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采购计划的执行及反馈、紧急采购计划的执行、付款计划的编制、款项的支付等环节都制定了严格的流程及操作细则。对于大宗原辅材料、固定资产及零星材料的采购,公司实行统一询价、统一采购管理的比质比价采购程序。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并有效执行,防范了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舞弊与差错,使之流转有序、付款有度,有效地保证了成本的准确性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成本费用管理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成本费用控制系统,有序开展成本费用管理工作、明确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制定了《费用报销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进一步降低了成本费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公司在成本费用管理方面没有重大缺陷。
5、销售业务
公司制定了《销售合同管理流程》、《销售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对销售合同签订及履约流程、岗位设置与分工、销售与收款管理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在合同签订及履约控制、销售和回款控制、销售审核管理控制方面没有重大缺陷。
6、固定资产管理
公司已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各层次固定资产的采购权限,并制定了较完善的请购、审批、采购、验收报告程序。公司在固定资产控制方面没有重大缺陷。
7、对外投资活动
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建立了较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按不同的投资额分别由公司不同层次的权力机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事项。
8、对外担保活动
公司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具体流程和担保的日常管理,以防范潜在的风险,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对外担保活动。
9、内部审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配置了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
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10、企业文化公司倡导创新、诚信、贡献&分享的价值观,制定了《公司使命、价值观及倡导的文化》,向员工传达了公司的价值和企业文化:追求卓越,质量为本;公平公正,绩效为先;主动服务,客户至上;简单开放,勇于担当;团队互信,共同成长。
11、募集资金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变更与监督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董事会对每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12、信息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进行,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内控制度,公司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13、全资子公司管理
公司通过相关法人治理、财务制度,并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全资子公司实行控制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全资子公司财务、重大投资、人事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了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
14、财务报告
公司建立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具体包括资金管理、费用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财务分析、财务报表管理等,明确了审批、授权等内部控制环节。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财务报表等重点财务业务的管控。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15、人力资源
人才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公司设立了人力资源部门,制定了《员工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及《人才推荐奖励制度》等,公司持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任用及评价机制,通过规范招聘标准,明确岗位任职要求,严格把控人才的招聘选拔,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对新员工及在职员工定期培训,加强员工培养,公司不断优化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充分激活组织。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确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利润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或小于利润总额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1.5%或超过利润总额的2%但小于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
收入的1.5%或超过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1.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③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1)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内部控制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2)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重要业务制度或流程存在的缺陷;
②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
③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④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⑤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继平 赵润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