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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号文( 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1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聘请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了第九次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1月28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2022年7月6日与民生证券签订了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华龙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民生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截至目前,泰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民生证券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申佰强
保荐代表人申佰强、马骏
联系电话010-8512774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3036
注册资本21,60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宥融
实际控制人陈其新、陈宥融
联系人潘晓霄
联系电话0575-8628881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21年1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间 2022年7月6日至 2023年12月31日),保荐代表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查阅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

内部审计报告、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核查和督导。主要核查和督导内容如下:

1、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2、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6、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023年12月11日,泰坦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的计划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5年6月。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对泰坦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变更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于2022年7月6日起承接华龙证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指定保荐代表人申佰强先生、马骏先生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程序。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民生证券对泰坦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民生证券对泰坦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民生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申佰强 马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顾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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