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1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等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