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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3第十五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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