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经公司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决议草案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以上签署后即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 第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或表决票上签字。 |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对有关议案经讨论后采取举手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每人享有—票表决权。 |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对有关议案经讨论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监事每人享有—票表决权。 |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