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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为完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现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未来三年: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三、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并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一般为年度分红,综

合考虑利润水平、现金流状况等,现金分红也可实行中期分红或春节前预分红等。

(一)现金方式分红

1、公司当年度盈利且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应当现金分红;

2、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事项。

(二)股票方式分红

当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现金流、股本规模、每股净资产适合采取股票方式分红时,董事会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分红预案。其中,现金分红比例需符合前款规定。

董事会提出的股票分红预案应符合:摊薄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0.10元。

(三)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公司需要通过股票分红、现金分红达到相关要求时,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实施中期分红、春节前预分红等现金分红的,依照前述程序执行。

四、本规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新的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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