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建洲、王小磊、王景朝、林萍、
张双刚、武汉仁启和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黄玲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说明审核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录
审核报告 | |
公司关于张建洲、王小磊、王景朝、林萍、张双刚、武汉仁启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玲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 1-2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建洲、王小磊、王景朝、林萍、张双刚、武汉仁启
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玲
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说明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332A007558号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华铁应急公司《关于张建洲、王小磊、王景朝、林萍、张双刚、武汉仁启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玲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华铁应急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华铁应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湖北仁泰恒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铁应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建洲、王小磊、王景朝、林萍、张双刚、武汉仁启和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黄玲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湖北仁泰恒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与湖北仁泰恒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仁泰公司或标的公司”)、张建洲、王小磊、王景朝、林萍、张双刚、武汉仁启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分别以2,268.75万元受让张建洲持有湖北仁泰公司的出资额563.485万元,以2,233万元受让王小磊持有湖北仁泰公司的出资额
554.372万元,以2,007.5万元受让王景朝持有湖北仁泰公司的出资额
498.488万元,以1,993.75万元受让林萍持有湖北仁泰公司的出资额495.448万元,以1,927.75万元受让张双刚持有湖北仁泰公司的出资额478.729万元,以1,806.75万元受让武汉仁启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湖北仁泰公司的出资额448.828万元,以1,237.5万元受让黄玲持有湖北仁泰公司的出资额
307.35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
在本次股权收购中,张建洲、王小磊、王景朝、林萍、张双刚、武汉仁启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玲(以下简称“业绩承诺人”)对湖北仁泰公司业绩作出承诺。业绩承诺内容如下:
业绩承诺人对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期间为三年,即2021年、2022年、2023年。业绩承诺人承诺,标的公司于2021年、2022年、2023年三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累计应不低于8,139万元,其中2021年不低于2,300万元,2022年不低于2,691万元,2023年不低于3,148万元。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标的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间年度审计时对标的公司当期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由本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标的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触发下列条件之一的,业绩承诺人需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1)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100%;
(2)2022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100%;
(3)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100%;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当期期末实现净利润)*2
各业绩承诺人承担的补偿金额=当期补偿金额×(支付该股东股权转让款金额÷股权转让款总额)
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上述补偿顺序依次为∶
(1)由待支付现金进行补偿。
(
)上述资金不足以进行补偿的,由业绩承诺人持有的华铁应急股票出售后进行补偿。
(
)仍有不足,则由业绩承诺人分别按转让比例以自有资金承担补偿责任,同时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一、湖北仁泰公司2023年业绩与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湖北仁泰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4年4月15日出具了致同审字(2024)第332C01074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审计的湖北仁泰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业绩承诺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年度
年度 | 净利润实现数 |
2021年度 | 2,408.12 |
2022年度 | 1,831.92 |
2023年度 | 2,089.93 |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号”)。
解释第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年度 | 利润总额影响数A | 所得税影响数B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影响数C |
2021年度 | -3.07 | 3.07 | |
2022年度 | -0.14 | 0.14 |
因此,根据解释第16号规定及根据2023版1号解释性公告的相关规定调整后,湖北仁泰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业绩承诺情况如下(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