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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以及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审计委员会需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发布的《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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