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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上述变更已经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

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对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1、合并财务报表:

受影响的项目2023年1月1日
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资产合计8,887,797,506.626,018,546.378,893,816,052.99
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136,775,483.436,018,546.37142,794,029.80
负债合计1,764,425,608.026,018,546.371,770,444,154.39
其中:递延所得税负债12,560,481.796,018,546.3718,579,028.16

2、母公司财务报表:

受影响的项目2023年1月1日
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资产合计9,196,154,063.064,688,591.769,200,842,654.82
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85,063,509.934,688,591.7689,752,101.69
负债合计2,811,439,710.994,688,591.762,816,128,302.75
其中:递延所得税负债1,519,650.004,688,591.766,208,241.76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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