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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郑洪河)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3 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未受到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以实际行动维护了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参加会议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郑洪河,中国国籍,1967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材料学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93年7月至2006年12月历任河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任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绿色能源与技术研究部研究员,2010年8月起任苏州大学能源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任公司独立董事。出版著作2部,曾获得省部级奖2项。中国化学会会员,电化学专业学会理事,电化学专业学会电源分会召集人,中国固态离子学会理事,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学会理事,《储能科学与技术》、《电源技术》、《电池》杂志编委。最近五年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2019年12月起任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起任苏州威格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9月起任浙江明磊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起任长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以谨慎独立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并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2023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707003

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专业的分析,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其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2)对公司《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各层面、各环节,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活动的执行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3)对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对 2022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对 202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6)对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2022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的薪酬根据年度经营情况,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的决策、发放程序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 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187,982.26 元,2022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72,359,626.83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按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717,164.46 元。截至2022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60,454,480.11 元,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 64,742,894.15 元。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配预案: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480,831,5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公司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2022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

(11)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核查陈默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对陈默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对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13)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4)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15)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16)《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内外部各种因素后,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17)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内外部各种因素后,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18)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核查杨德先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杨德先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召集主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次,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6次,参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1次。

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细则要求,组织、参与相关工作,对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专业建议。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 年,本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时机对公司多次进行现场考察,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关注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公司经营环境、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发展动态,适时对公司经营管理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本人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三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积极参加董事会的相关会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内部控制。

4、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部门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八)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证券、财务、内审部门保持沟通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内控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3年,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审核,本人认为: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本人审议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经审核,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续聘安永华明作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四)提名董事

2023年,本人审议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陈默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杨德先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核,本人认为:上述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资格。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

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它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结合自身的专业背景,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本人在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本人因个人健康原因于2023年10月29日离任,在此我衷心感谢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及股东对本人的信任,衷心祝愿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郑洪河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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