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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优化公司治理、提升管控绩效,公司拟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11名调整到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

鉴于公司拟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同时,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的修订要求,公司章程增加了中期分红的相关规定,现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粗部分)
1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3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3人。
3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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