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核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五)组织监督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的行为;
(六)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使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
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监事会的无关联监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