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请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军 昝志宏 杨瑞平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