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24-18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财政部分别于2022年11月30日和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会计政策依法作出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的主要变更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对于使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备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的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
③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
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②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I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③第②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6号及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将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至首次执行日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因此公司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本公司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 | 调整数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0,329,500.88 | 80,457,214.76 | -127,713.8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050,533.22 | 3,050,533.22 | - |
未分配利润 | 94,412,566.65 | 94,540,280.53 | -127,713.88 |
少数股东权益 | 17,575,622.04 | 17,575,622.04 | - |
所得税费用 | 2022年度(调整前) | 2022年度(调整后) | |
-7,764,811.44 | -7,823,469.02 | 58,657.58 | |
2021年度(调整前) | 2021年度(调整后) | ||
-13,389,399.05 | -13,458,455.35 | 69,056.30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4年4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审议通。
五、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经2024年4月12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监事会审核意见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