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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证券代码:002996 证券简称:顺博合金 公告编号:2024-029债券代码:127068 债券简称:顺博转债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10号)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已经完成,共计发行75,949,36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9.3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6,703,873.8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296,125.42元,2024年3月27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03372号)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号,授权相关人员办理。近日,公司分别与三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023900285410006募集资金调度
2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50050118360000004322募集资金调度
3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50050118360000004321补充流动资金
4顺博合金安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3405011007310000174263万吨铝扁锭资金过度
5安徽渝博铝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811230101200099790463万吨铝扁锭
6顺博合金安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3405011007310000174450万吨铝板带 资金过度
7安徽望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3405011007310000174350万吨铝板带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顺博合金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渝博铝材有限公司、安徽望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罗大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持续督导义务延期除外)。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顺博合金安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安徽渝博铝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安徽望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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