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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威股份: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三、附件…………………………………………………………… 第9—13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1742号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威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热威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热威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热威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热威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热威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热威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3.10元,共计募集资金92,423.1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9,090.77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3,332.3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69.6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562.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477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序号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A80,562.7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
利息收入净额B2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26,354.00
利息收入净额C287.35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26,354.00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87.35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E1,350.00
应结余募集资金F=A-D1+D2-E52,946.05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G13,716.19
差异H=F-G39,229.86
其中: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3,750.00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定期存款未赎回净额25,500.00
尚未支付的发行手续费-20.14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2023年9月20日分别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与子公司安吉热威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与子公司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理系统加热器项目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6,315.986,315.986,315.982,080.162,080.16-4,235.8232.932026/8/31尚未 完工不适用
合 计75,973.3275,973.3275,973.3226,354.0026,354.00-49,619.32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2023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231,966,286.80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1,934,443.39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399号)。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2023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归还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13,750.00万元。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2023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现金管理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投资额度,承诺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未赎回净额为25,500.00万元。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2023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3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并且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2,966.19万元(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含现金管理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尚未支付的发行手续费20.14万元),其中期末募集资金专户结存13,716.19万元(含尚未支付的发行手续费20.14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为13,750.0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未赎回净额为25,500.00万元。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不适用

仅为天健审〔2024〕1742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天健审〔2024〕1742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书编号备案公告日期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000051421390A110002432020/11/02
2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MA007YBQ0G110102742020/11/02
3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20855463270

110000102020/11/02
4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000599649382G

110002412020/11/02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8590676050Q

110101482020/11/02
6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8590611484C

110101412020/11/02
7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1000005587870XB

310000122020/11/02
8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20200078269333C

320200282020/11/02
9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4401010827260072

440100792020/11/02
10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440101MA9UN3YT81

440101572020/11/02
11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701000611889323

370100012020/11/02
12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50100084343026U

350100012020/11/02
13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50805090096110001542020/11/02
1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101568093764U310000062020/11/02
15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201160796417077120100232020/11/02
16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440300770329160G474700292020/11/02
1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0000609134343310000072020/11/02
18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20854927874110100322020/11/02
19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56949923XD110101302020/11/02
20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106086242261L310000082020/11/02
21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91440300770332722R474700342020/11/02
2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510500083391472Y510100032020/11/02
23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20000085046285W320000262020/11/02
24唐山市新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911302035795687109130200112020/11/02
25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200000831585821320000102020/11/02
26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300005793421213330000012020/11/02
27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0896649376110003742020/11/02
28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5923425568110101502020/11/02
29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61013607340169X2610100472020/11/02

(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

仅为天健审〔2024〕1742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仅为天健审〔2024〕1742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叶喜撑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天健审〔2024〕1742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张琳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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