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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执行时间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根据上述相关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采用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6号的内容要求。除上述会计政
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要求实施,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