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202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