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法》《证券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认真履行了相应职责。2023年度,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现将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12月,注册地为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首席合伙人为余强先生,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综合性专业服务机构,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批准从事税务鉴证、税务服务资格,经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可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103人,注册会计师为70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82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2023年4月1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主要内容包括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对公司2023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
经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所有的审计程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专项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节点、财务报表范围的重点问题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中汇会计师关于公司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内控审计以及关键审计事项进行了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三)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和执行能力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和讨论,督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经评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年度审计工作中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审计原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及时、完整。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