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警示已消除,且不存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确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对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拟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全面梳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加强了对业务、
财务等事项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管控,保障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公司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
2、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8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进行立案。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上述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进行积极整改,现已整改完毕。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3、苏亚金诚出具《关于2020年度及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和《关于2021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认为公司2020年及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和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影响均已消除。同时,苏亚金诚已对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4、就前期《和解协议》涉及债务清偿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如下:管理人账户收到江苏资产22.56亿元占用回款后,公司根据《和解协议》将该笔款项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人共计24名,对应的普通债权金额合计2,822,644,839.97元,在留债清偿部分得到全部清偿后,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选择方案二的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人共计16名,对应的普通债权金额合计511,752,834.21元,选择方案二的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的金额为普通债权小额部分(即100,000.00元及以下部分)以及在普通债权金额大于100,000.00元的情况下加上普通债权余额部分(即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0%。有财产担保债权因全额留债清偿,在留债清偿部分得到全部清偿后,清偿率为100%。此外,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此前以公司、公司破产和解管理人以及破产和解审计、评估机构隐瞒了公司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江苏澄星
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主体连带赔偿其损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起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华融资产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综上,公司认为因2021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而引起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此外,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其他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自收到申请之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