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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现代:子公司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规范管理,明确公司在多业领域基本管理原则,保障公司投资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收益性,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母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在多业领域投资设立的,且其100%数额的股份被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或其50%以上数额的股份被公司控制,但未达到100%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依照协议约定,被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法人主体(以下统称:子公司)。第四条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第五条 公司将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其行使监督管理权,并依法享有投资收益权。第六条 子公司要依据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并制定出三到五年的战略发展目标,明确发展方向,并按年度分解执行经营计划和经营指标。第七条 公司高管层总体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监管。对子公司的监管包括:对超出子公司净资产一定范围的重大事项、对外投资项目等具体事项的可行性、决策程序与依据,以及子公司内控与风险防控体系进行综合评估与论证;代表母公司向子公司下达各类经营业绩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并对其实施绩效考核等。

第八条 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其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来实施有效管理。

第二章 公司规范治理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设定决策权限并载入其公司章程,做到“权责分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共同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投入资本的运作效率,促进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子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法律文书,也是子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和基本宪章。其内容须重点明确股东会、执行董事(董事会)、总经理,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融资、重大合同订立、委托理财、资产租赁、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中的审批权限,并合理分散决策风险;明确监事(监事会)对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职能和权利。

第十一条 子公司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并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风险防控体系(以下简称:防控体系),有效规避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防控体系是公司对其实施监管的评估标准和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章程、防控体系及其他规定,对子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等评估提出质疑的,子公司应立即修正、补充和整改,并停止履行相关程序,直至公司评估论证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将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并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的任期由子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

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应在公司整体框架范围内,综合考虑子公司所在地的区域差异和企业本身经营效益予以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设计并制定出财务防控体系。主要包括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全面预算、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会计机构须随时向公司提供需要的财务会计信息;每月5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以上会计资料须由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委派,依法履行子公司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须在公司财务软件系统中建立核算账套,接受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每年须按公司预算编制安排,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全面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接受公司审计部实施的预算执行、薪酬绩效、投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等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不得虚增收入和利润,虚列成本和费用;不得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等,并须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年度决算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相关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须在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之外的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须建立对外投资防控体系,施行有效的项目“前评估、后评价”机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决策风险及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包括项目规划、甄选、可行性研究、筹备、尽职调查、立项、评估与审批、实施跟踪与报告、评价总结等环节与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并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发展规划,坚决杜绝人情投资和盲目投资。投资项目须报公司评估、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工程施工建设类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投资预算控制投资额;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的完成与实现;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与决算。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租入/租出资产、委托/受托经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或资金借贷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分别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并依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管理第三十条 为塑造和维护上市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信息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内部稳定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子公司须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履行各类交易行为、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等信息的报告义务。并对公司应依法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部门和专职人员报公司备案。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监管第一责任人。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的相关信息须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并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限期整改、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撤职或开除等处分,并对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权。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按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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