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需求等因素,并广泛听取了股东的意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除《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真查阅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偏差。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目前财务控制、内外部审计等情况,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事宜。
八、《关于补充确认并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公司自查及保荐人定期核查后进行的修正,公司没有提前赎回及继续购买的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补充确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继续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授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具体担保金额将根据经营需要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宜。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庆茂、郑荣富、李向宏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