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美尚股票代码:300495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 | 住所 | 通讯地址 |
王迎燕 |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汤巷31号****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1号楼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姓名 | 住所 | 通讯地址 |
徐 晶 |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A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1号楼 |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 ...... 17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美尚生态、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王迎燕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 指 | 徐晶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指 | 王迎燕、徐晶夫妇 |
湘江集团 | 指 | 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2021年2月19日披露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自2021年2月19日签署《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至2024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比例累计变动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美尚生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王迎燕
姓 名 | 王迎燕 |
性 别 | 女 |
国 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2021119671221**** |
住 所 |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汤巷31号****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1号楼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徐晶
姓 名 | 徐晶 |
性 别 | 男 |
国 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2022219760905**** |
住 所 |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A区****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1号楼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情况
王迎燕与徐晶为夫妻,王迎燕女士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王迎燕与徐晶夫妇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因偿还股权质押借款,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减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下降。
二、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了可能存在其所持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外,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1、2021年2月,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日为2021年2月19日,并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分别为201,176,914股和21,271,183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674,291,488股的32.9905%。
2021年2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与湘江集团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同日,王迎燕女士与湘江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2021年2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与湘江集团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王迎燕女士与湘江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拟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63,252,076股股份、5,317,796股股份(合计168,569,8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0%、)转让给湘江集团,转让股份中部分尚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股份(112,957,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75%),王迎燕将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湘江集团行使。第一次股份转让拟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湘江集团持有公司55,612,0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25%),合计控制公司168,569,8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对应的表决权。
后期,根据湘江集团于2022年5月26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解除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鉴于此,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因股权转让事项引起的持股变动未实际发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美尚生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拟履行时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份) | 表决权占比 |
王迎燕 | 150,882,685 | 22.3769% | 37,924,838 | 5.6245% |
徐 晶 | 15,953,387 | 2.3660% | 15,953,387 | 2.3660% |
合 计 | 166,836,072 | 24.7429% | 53,878,225 | 7.9905% |
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后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数量(份) | 表决权占比 |
王迎燕 | 201,176,914 | 29.8358% | 201,176,914 | 29.8358% |
徐 晶 | 21,271,183 | 3.1547% | 21,271,183 | 3.1547% |
合 计 | 222,448,097 | 32.9905% | 222,448,097 | 32.9905% |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2021年9月28日至9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被动减持基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02执66号强制执行徐晶先生所持公司股份5,932,737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股东名称 | 减持前 | 减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王迎燕 | 201,176,914 | 29.8358% | 201,176,914 | 29.8358% |
徐 晶 | 21,271,183 | 3.1547% | 15,338,446 | 2.2748% |
合 计 | 222,448,097 | 32.9905% | 216,515,360 | 32.1106% |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3、2022年7月4日、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因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与王迎燕女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苏1282执516号,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持有的质押给赵柳的公司股份5,050,000股及质押给彭兴奎的公司股份2,100,000股。2022年7月4日、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0日,王迎燕女士累计被动减持质押给赵柳的公司股份5,050,000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股东名称 | 减持前 | 减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王迎燕 | 201,176,914 | 29.8358% | 196,126,914 | 29.0869% |
徐 晶 | 15,338,446 | 2.2748% | 15,338,446 | 2.2748% |
合 计 | 216,515,360 | 32.1106% | 216,515,360 | 31.3617% |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4、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10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司法拍卖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9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1)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迎燕女士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持有的质押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票130,889,834股。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10月18日,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质押给广发证券的公司股份11,677,046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2)因潘乃云先生与王迎燕女士的民间借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苏021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持有的质押给潘乃云先生的公司股票6,214,669股。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9月19日,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质押给潘乃云先生的公司股份5,760,831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3)因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增资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民初112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徐晶先生持有的质押给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公司股票10,000,000股。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9月21日,徐晶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10,000,000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4)因湘江集团与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持有的质押给湘江集团的公司股份50,294,229股、5,317,796股。2023
年7月11日,用户姓名钱林洁通过竞买号U6470在长沙中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王迎燕女士持有的美尚生态814,358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1,517,079元,2023年8月9日,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被动减持了质押给湘江集团的公司股份814,358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股东名称 | 减持前 | 减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王迎燕 | 196,126,914 | 29.0869% | 177,874,679 | 26.3800% |
徐 晶 | 15,338,446 | 2.2748% | 5,338,446 | 0.7917% |
合 计 | 216,515,360 | 31.3617% | 183,213,125 | 27.1717% |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5、2023年10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被动减持公司股份2023年10月30日,王迎燕女士质押给陶静怡的公司股票1,187,000股被卖出,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股东名称 | 减持前 | 减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王迎燕 | 177,874,679 | 26.3800% | 176,687,679 | 26.2039% |
徐 晶 | 5,338,446 | 0.7917% | 5,338,446 | 0.7917% |
合 计 | 183,213,125 | 27.1717% | 182,026,125 | 26.9956% |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6、2023年11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2023年9月11日,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王迎燕女士持有的质押给湘江集团的公司股票49,479,871股(起拍价:100,592,578元)、徐晶先生持有的质押给湘江集团公司股票5,317,796股(起拍价:10,811,079.3元)。现拍卖已流拍,湘江集团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2023年11月13日,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1执5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被动减持质押给湘江集团的公司股份49,479,871股、5,317,796股,
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股东名称 | 减持前 | 减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王迎燕 | 176,687,679 | 26.2039% | 127,207,808 | 18.8657% |
徐 晶 | 5,338,446 | 0.7917% | 20,650 | 0.0031% |
合 计 | 182,026,125 | 26.9956% | 127,228,458 | 18.8688% |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7、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1)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迎燕女士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持有的质押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票130,889,834股。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16日,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质押给广发证券的公司股份6,427,693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2)因潘乃云先生与王迎燕女士的民间借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苏021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持有的质押给潘乃云先生的公司股票6,214,669股。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质押给潘乃云先生的公司股份315,100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股东名称 | 减持前 | 减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王迎燕 | 127,207,808 | 18.8657% | 120,465,015 | 17.8657% |
徐 晶 | 20,650 | 0.0031% | 20,650 | 0.0031% |
合 计 | 127,228,458 | 18.8688% | 120,485,665 | 17.8688% |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综合上述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9.8358%,其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
司总股本的3.1547%,两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90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迎燕女士的持股比例下降11.9701%,徐晶先生的持股比例下降3.151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实际累计下降15.121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美尚生态总股本为674,279,488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共持有公司120,485,6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87%,其中120,465,015股为质押状态,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99.9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87%,其中120,485,665股为冻结状态,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17.87%。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存在买卖美尚生态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
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11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13,483,171股、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814,358股、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49,479,871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87,000股,其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累计64,964,400股。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11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10,000,000股、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5,317,796股,其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累计15,317,796股。
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6,742,793股。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尚生态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王迎燕 徐 晶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王迎燕、徐晶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的文本。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公司董秘办
2、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页无正文,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王迎燕 徐 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股票简称 | *ST美尚 | 股票代码 | 30049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名称 | 王迎燕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注册地 |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汤巷31号**** |
徐晶 |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A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注:王迎燕女士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因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被动变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22,448,097股 持股比例:32.990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后数量:120,485,665股 变动比例:17.868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99,092.79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已归还上市公司占用资金共计本金68,535.35万元,剩余未归还的本金余额为30,557.44万元。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备注: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王迎燕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