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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朋微: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朋微”或“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6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3年4月6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于2024年4月6日前授予激励对象。由于公司在上述期间内未有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预留权益失效,因此作废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0,000股。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作废的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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