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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1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修订、制定了部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原章程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二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三条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不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就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选举、解任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不得以临时提案提出。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八十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董事或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按本
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六)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对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向人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有前条款规定情
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加入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成员4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良好的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有关上市规则另有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中、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作出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颁发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监事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不超过5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不超过5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履行下列职责: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履行下列职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重大事项等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有效性。责: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重大事项等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有效性。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汇报工作情况,并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二)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三)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突出“四风”问题,抓好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函询约谈、责任追究、“一案双查”、专项巡察等制度。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违规违纪党员干部。 (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七)其他应由纪委履行的职责。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党委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切实扛起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 (二)推动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三)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五)教育管理公司专兼职纪检人员。 (六)协助公司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七)完成公司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吉林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吉林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吉林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吉林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监证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四条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及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7总经理工作细则
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1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1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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