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97号)同意注册,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君正”、“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592,51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6,725,592.8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0,686,384.5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1BJAB1106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21年11月16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 层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保荐代表人 | 谢欣灵、田方军 |
联系电话 | 021-386766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223.SZ |
注册资本 | 48,156.9911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4号楼一层A101-A113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4号楼A座一至三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强 |
实际控制人 | 刘强、李杰 |
董事会秘书 | 张敏 |
联系电话 | 010-5634500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11-16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载LED照明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变更为“合肥君正研发中心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载LED照明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由公司下属子公司矽恩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络明芯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项目计划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17,542.44万元。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内部的资金使用安排,2023年,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由全资子公司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向矽恩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络明芯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两亿元。增资后,络明芯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将有充裕的自有资金进行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及日常运营,包括“车载LED照明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在内的研发项目均可以自有资金继续推进。同时,为加大对核心技术的研发,不断加强公司计算芯片的产品竞争力,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车载LED照明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变更为“合肥君正研发中心项目”,变更后项目由北京君正全资子公司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勤勉尽责的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谢欣灵 | 田方军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朱 健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