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关联法人中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但未达到本规则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对外披露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理由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做说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加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申报关联方。公司应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议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若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若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
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该股东所持股权实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按期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其所侵占公司资产。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