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05年7 月14 日
● 除息日:2005年7月15 日
● 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21日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5年5月28日经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05年5月3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58,424,811.02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656,131.11元,提取法定公益金6,656,131.11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656,131.11元后,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34,174,178.99元,累计可分配利润数为272,630,596.68元。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04年末总股本493,767,81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共计49,376,781.00元,余额223,253,815.68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股0.1元(含税);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0.9元。每股0.09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国有法人股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1元,每股0.1元。
3、发放年度:2004年度。
三、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14日。
2、除息日:2005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21日。
四、分配范围:
截止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国有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32-83889556
传 真:0532-83889556
3、联系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海信电器证券部
邮 编:26607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05年5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