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富能源: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4年第1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2024年第1季度持续督导意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本财务顾问”)接受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建电力集团”、“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其收购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能源”、“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顾问。2023年12月26日,收购人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的持续督导期自2023年12月26日开始。通过日常沟通,结合上市公司的2024年第1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2024年第1季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持续督导意见。

一、本次收购概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概况

本次收购是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以其持有的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向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电力集团持有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的比例为33.49%,从而成为天富能源控股股东。

(二)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2024年3月18日,上市公司收到天富集团转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天富集团将其持有天富能源无限售流通股份447,731,020股(占天富能源总股本32.47%)转让至中新建电力集团并完成过户登记,过户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中新建电力集团持有447,731,020股(占天富

能源总股本32.47%),为天富能源控股股东。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尚未收到剩余14,044,720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1.02%)股权登记过户完成的信息,相关股权登记工作尚在办理中。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收购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已经就本次收购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尚未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过户登记股份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收购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收购人不存在要求天富能源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收购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收购人不存在要求天富能源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天富集团解决同业竞争天富集团及其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将不增加其对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天富集团并保证将促使其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天富集团将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之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以委托经营、租赁的方式交由公司经营管理,或通过配股、或股份公司收购、或由公司兼并的方式逐步投入公司;天富集团将不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除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2002年2月28日至今履行中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天富集团解决同业竞争天富集团及其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将不增加其对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天富集团并保证将促使其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天富集团将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之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以委托经营、租赁的方式交由公司经营管理,或通过配股、或股份公司收购、或由公司兼并的方式逐步投入公司;天富集团将不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除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2007年6月至今履行中
天富集团解决同业竞争天富集团及其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将不增加其对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天富集团并保证将促使其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天富集团将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之生产经营相同或2012年2月至今履行中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以委托经营、租赁的方式交由公司经营管理,或通过配股、或股份公司收购、或由公司兼并的方式逐步投入公司;天富集团将不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除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天富集团解决同业竞争1、天富集团保证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天富集团及其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将不增加其对与天富能源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以避免对天富能源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天富集团并保证将促使其天富集团的下属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天富能源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2、如发生天富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拥有与天富能源之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的情形,天富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将把该等资产以托管、租赁的方式交由天富能源经营管理,或由天富能源收购、兼并,或通过股份认购的方式逐步投入天富能源,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3、天富集团将不利用对其天富能源的控股关系进行损害天富能源及天富能源中除天富集团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4、天富集团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天富能源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5、对于由天富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本身研究开发、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而开发的与天富能源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天富能源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6、天富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如拟出售其与天富能源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天富能源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天富集团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天富能源的条件不逊于天富集团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7、如果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的情况,天富集团承诺会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或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2022年4月12日至今履行中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式通知天富能源,并尽快提供天富能源合理要求的资料。天富能源可在接到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8、天富集团确认并向天富能源声明,天富集团在签署本承诺函时是代表其本身及其下属企业签署的。9、天富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天富能源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10、天富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11、本承诺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式通知天富能源,并尽快提供天富能源合理要求的资料。天富能源可在接到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8、天富集团确认并向天富能源声明,天富集团在签署本承诺函时是代表其本身及其下属企业签署的。9、天富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天富能源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10、天富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11、本承诺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天富集团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1、天富集团将尽量规范和减少天富集团(包含天富集团控制的企业,下同)与天富能源(包含天富能源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天富集团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天富能源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富能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天富能源及天富能源其他股东的利益。3、天富集团承诺若天富能源2026年度向天富集团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易通”)采购的煤炭运输服务金额超过天富能源当年煤炭运输服务采购总金额的50%,天富集团同意在2027年度将天富易通的控制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天富能源,以减少天富能源与天富易通关联交易的发生额。4、天富集团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天富能源的资金、利润,承诺不利用在天富能源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富能源及天富能源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5、天富集团保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6、天富集团将2022年7月25日至2027年履行中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促使天富集团控制的除天富能源以外的企业遵守上述各项承诺。7、如天富集团及天富集团控制的天富能源以外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天富能源及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天富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本次收购相关中新建电力集团、天富集团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新建电力集团)/中新建电力集团集团的控股股东(天富集团),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体措施及事项如下: 1、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企业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2023年12月26日至今履行中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新建电力集团、天富集团避免同业竞争为了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中新建电力集团)/本公司作为中新建电力集团的控股股东(天富集团)在遵守天富集团历次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3、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公司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公司投资及本公司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2023年12月26日至今履行中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新建电力集团、天富集团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中新建电力集团)/收购人中新建电力集团的控股股东(天富集团),现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确保天富能源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具备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以及其他辅助配套的系统。 2、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对天富能源的控制权谋求与天富能源及其下属企业优先达成交易。 3、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减少与天富能源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必要的交易。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交易,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天富能源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天富能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天富能源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天富能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及赔偿因此给天富能源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2023年12月26日至今履行中
中新建电力集团、天富集团解决担保余额鉴于天富能源和天富集团之间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互保,针对关联担保余额事项,以及未来天富能源新增借款的担保安排,中新建电力集团、天富集团承诺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一)天富能源存量借款担保余额继续由天富集团提供担保,天富能源增量借款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或天富集团提供担保 为了继续支持天富能源的发展,天富能源存量借款担保余额继续由2023年12月18日至今履行中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天富集团提供担保,天富能源增量借款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或天富集团提供担保。 (二)2025年6月30日前天富能源新增为天富集团的担保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提供反担保,2025年6月30日后天富集团增量借款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提供担保 基于天富能源和天富集团双方互保的需要和延续,本承诺函出具日至2025年6月30日前,天富能源新增为天富集团贷款提供的担保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提供反担保;自2025年6月30日后,天富能源不再为天富集团新增贷款提供担保,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或其他主体为天富集团新增贷款提供担保。 (三)天富集团将按期归还借款,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天富能源为天富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已设置反担保措施,历史上天富集团及其关联方均按期或提前还款,未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形,不存在由天富能源代为清偿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天富集团及其关联方将按期归还借款,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承诺情形。

四、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12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披露:截至《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或详细计划。收购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披露:截至《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续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存在收购人与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新公司情形。2024年2月28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新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次交易概述:“中新建石玛兵地融合2GW光伏基地项目”、“天富国华兵地融合玛纳斯3GW光伏项目”、“兵准园区低碳转型新增负荷配套15万千瓦光伏项目”、“36团新增负荷配套2万千瓦光伏项目”、“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二期)”,已列入兵团2023年新能源发电项目清单。鉴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根据上述五个项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关联方中新建电力集团共同投资设立五个公司,新成立的五家项目公司持股比例及注册资本为:天富能源

持股均为55%,注册资本共计8.19亿元,中新建电力集团持股均为45%,注册资本共计6.70亿元。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上述投资设立新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投资设立新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存在上市公司购买重大资产事项。2024年3月6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收购关联方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供一业”供电和供热移交改造项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次交易概述:公司从事电力与热力生产、供应,天然气供应,城镇供水及建筑施工等业务,主要为新疆石河子地区提供电、热、水、天然气等综合城市能源服务。公司原使用的“三供”资产因建设年代较早,管线老化严重,随着“三供”用户规模增加,原有的管网、表计不足以支撑现在的供应规模,导致供电、供热、供水、供气能耗指标高,质量达不到用户满意。“三供一业”移交改造项目由天富集团立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天富集团自筹资金,天富集团于2020年陆续完工并进行工程专项验收。通过对老旧小区管线的更换,表阀加装改造,有效的改善了老旧小区的三供现状,降低能耗,在保证“三供”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了社会效益。

为保证石河子全市供电和供热业务正常供应,公司拟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天富集团所属的“三供一业”供电和供热移交改造项目资产(具体包括供电和供热项目涉及的相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经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评估,资产账面价值合计16,416.91万元,资产含税评估价合计18,606.22万元,其中:“三供一业”供电移交改造项目资产账面价值为10,523.52万元,资产含税评估值12,167.96万元,增值额为1,644.44万元,增值率为15.63%;“三供一业”供热移交改造项目资产资产账面价值为5,893.39万元,资产含税评估值6,438.26万元,增值额为544.87万元,增值率为9.25%。经双方协商确定,以资产含税评估价购买上述资产,交易

价格合计为18,606.22万元。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述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除上述收购人与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新公司事项外,收购人没有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有重大影响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除上述上市公司购买重大资产事项外,上市公司没有购买或置换重大资产;上述收购人与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新公司事项、上市公司购买重大资产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披露:截至《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未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存在独立董事变更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世存先生辞职,王世存先生因连续任职将满6年,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市公司提名石安琴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综上,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除上述独立董事变更外,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重大调整;上述独立董事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披露:截至《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如果收购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存在《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形。2024年1月9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规则;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除上述修订外,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披露:截至《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

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披露:截至《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披露:截至《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修订版)》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有重大影响的调整。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