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4年4月11日,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第一项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该项解释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要求,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母公司报表项目无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如下:
1、合并财务报表
项目 | 变更前2022年12月31日/日/2022年度(单位:元) | 变更后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单位:元) | 影响数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15,848,375.21 | 521,694,543.88 | 5,846,168.6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54,541,961.90 | 262,875,296.59 | 8,333,334.69 |
未分配利润 | 2,657,413,006.09 | 2,655,451,112.86 | -1,961,893.23 |
少数股东权益 | 728,376,971.79 | 727,851,699.00 | -525,272.79 |
所得税费用 | -61,786,458.92 | -61,130,082.67 | 656,376.25 |
少数股东损益 | 28,479,398.41 | 27,995,361.96 | -484,036.45 |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