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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佰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窦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窦啟玲、窦雅琪、许淼:

经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者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窦啟玲、时任总经理窦雅琪、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淼,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益佰制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窦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领会,增强合规意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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