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万通发展股票代码:6002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定区阜石路甲69号院2号楼1层一单元118通讯地址:朱兴碧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签署日期:2024年04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万通发展、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和盛财富 | 指 | 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和盛财富甄选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转让方、GLP | 指 | GLP Capital Investment 4 (HK) Limited |
普洛斯上海 | 指 | 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和盛财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GLP持有的万通发展99,369,0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和盛财富、GLP和普洛斯上海签署的《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9,369,098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证登 | 指 | 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 |
流通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2号楼1层一单元118 |
法定代表人 | 朱兴碧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051366512W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2-08-20 至 2032-08-19 |
股东情况 | 前海德润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持股80%,朱兴碧持股20%。 |
通信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506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朱兴碧 | 女 | 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 | 中国 | 北京 | 无 |
姜茂林 | 男 | 经理 | 中国 | 北京 | 无 |
刘理 | 男 | 监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99,369,0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04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GLP、普洛斯上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99,369,0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受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和盛财富 | 0 | 0% | 99,369,098 | 5%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转让方:GLP Capital Investment 4 (HK) Limited
受让方: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和盛财富甄选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预付款收取方: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99,369,09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转让价格
人民币7.04元/股,合计人民币699,558,450元。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至股份交割前,如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含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益属于受让方,转让方因前述除权、除息事项取得的孳息与标的股份同时交付予受让方,
交易价款不做调整。
(四)支付安排
1、受让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556,466,949元,预付款由转让方指定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代收;
2、标的股份交割后,在取得银行/外汇主管部门对于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审核确认之后,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将预付款返还予受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
3、标的股份交割后,在取得银行/外汇主管部门对于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审核确认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余款。
4、受让方支付的预付款中的人民币111,293,390元将作为受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所支付的定金。
(五)股票过户
受让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双方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受让方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份。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若因受让方过错导致转让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若因转让方过错导致受让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应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并支付等额的赔偿。
(七)协议终止
下列情况发生,《股份转让协议》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 受让方未在《股份转让协议》第3.2条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预付款且
经转让方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一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第4.1条,导致(a) 双方未能在相关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或就转让方而言,其为准备所需的境外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或相关授权文件所需的合理期限)内向交易所提出确认申请,或(b) 双方未能在受让方全额支付了预付款后的5个工作日(或就转让方而言,其为准备所需的境外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或相关授权文件所需的合理期限)内向结算公司递交过户材料,且经另一方催告后的5个工作日仍未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4)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9.3条规定解除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
因《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而引发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九)协议生效
经协议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四、信息披露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所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外,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可在上市公司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兴碧
2024年04月12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兴碧
2024年04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层 |
股票简称 | 万通发展 | 股票代码 | 60024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2号楼1层一单元118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流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流通股 持股数量:99,369,098股 变动数量:99,369,098股 变动比例:5% | ||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权益变动时间为在中证登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兴碧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