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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炜)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作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李炜,196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石油昆仑能源新捷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渤海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坤弘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承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淳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6月3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本人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为止。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应参加的全部6次董事会会议,未有委托出席或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亲自出席任职期间全部3次股东大会。

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李炜665003

上述所有会议上,本人均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依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上述公司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要求,各项会议议案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本人自2023年6月3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任职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尚未在公司专门委员会中担任职务。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2023年度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本人将在2024年积极组织并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并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本人委托公司独立董事江日初先生,就上述议案于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7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最终,相关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健全了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

此外,2023年本人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同时在年审期间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2023年度,我积极参与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努力满足中小股东的需求和关注点。我通过参与公司定期的业绩说明会,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疑虑。我还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一起致力于建立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电话、邮件、微信、腾讯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公司最新运营情况,同时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确保我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自2023年6月3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于2022年9月13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关于核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8号),并于2023年7月12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发行材料。

2023年7月21日,公司召开十一届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议案》,同意变更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本次变更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任期内,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合理、完整、有效,符合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规定和要求。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7月21日,公司十一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将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由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独立董事,我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程序进行监督,给出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能力,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的工作要

求。

(2)公司拟变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采纳我的意见,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2023年8月7日,该议

案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一步确保了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自2023年6月3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内,公司未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2、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

2023年11月13日,公司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十一届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将2023年11月13日确定为首次授予日。本人经过综合评估,针对《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此外,我还针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及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且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因此,我同意以2023年11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3,146.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采纳我的建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司对核心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对公司、股东负责的精神,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良好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不断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李炜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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