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经审查,我们认为王庆先生、殷丽女士、卢文军先生、王玲琼女士、于春雷先生、章培嘉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章培嘉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聘任王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殷丽女士、卢文军先生、王玲琼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于春雷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章培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金立志、黄海波、王长土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