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上述拟聘任财务负责人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就其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经审查,我们认为于春雷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聘任于春雷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吕久琴、金立志、李增光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