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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材科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转债代码:113064 转债简称:东材转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2第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自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
3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4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的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5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6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7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8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9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大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10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股东回避情况和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征集公告、征集进展情况和征集结果,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12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该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3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事项、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未修改部分继续有效。

本次修订《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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