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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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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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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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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案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受邀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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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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