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和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评审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上报战略委员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