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之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李晓光先生、周耀伟先生、李家双先生、魏炜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认为李晓光先生、周耀伟先生、李家双先生、魏炜先生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及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2、我们认为本次提名李晓光先生、周耀伟先生、李家双先生、魏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李晓光先生、周耀伟先生、李家双先生、魏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提名李晓光先生、周耀伟先生、李家双先生、魏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之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之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冯太广先生、徐洪巍先生、傅晓女士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认为冯太广先生、徐洪巍先生、傅晓女士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2、我们认为本次提名冯太广先生、徐洪巍先生、傅晓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冯太广先生、徐洪巍先生、傅晓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提名冯太广先生、徐洪巍先生、傅晓
公告编号:2024-013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之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我们认为修订章程相关条款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我们同意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修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同意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修改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钱堤、冯太广、徐洪巍、郭文捷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