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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24-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14:4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 和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4月12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绵阳园艺山办公区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园艺街16号久远创新产业园1号楼7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英遂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333,153,1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62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8,583,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05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4,569,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4,719,6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4,569,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061,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20%;反对4,05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78%;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8,3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145%;反对4,057,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609%;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46%。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451,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4%;反对595,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88%;弃权106,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7,8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308%;反对595,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186%;弃权106,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06%。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458,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15%;反对597,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5%;弃权9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4,8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91%;反对597,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695%;弃权9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14%。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451,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4%;反对597,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5%;弃权103,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7,8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308%;反对597,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695%;弃权103,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97%。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453,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9%;反对672,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0%;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9,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672%;反对672,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565%;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3%。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457,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598,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7%;弃权9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4,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621%;反对598,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843%;弃权9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3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064,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26%;反对4,0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92%;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0,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619%;反对4,061,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618%;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3%。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提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494,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24%;反对638,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6%;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1,2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0508%;反对638,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255%;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12,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72%;反对4,013,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46%;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9,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900%;反对4,013,2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337%;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原药生产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543,4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0%;反对579,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9,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826%;反对579,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775%;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99%。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年度述职报告。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24年3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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