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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并经监事会确认的人士。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2名或2名以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关注公司事务,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二)应具备与股东、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沟通的能力;

(三)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遵守《上市规则》,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履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同时还应当促使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诺。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有异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如违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六)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以上权利与义务外,还具有如下职责与义务: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有选择地列席经理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人或者机构的控制。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公司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监事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议案时;

(四)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对监事会主席的不信任案,监事会主席在接到不信任案1个月内,应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并向下届股东大会报告;

(五)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策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资产处置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处置建议;

(七)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监事应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职工代表监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予以撤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有书面委托,并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可采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及其他表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与会议的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不得参加表决。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至少保存10年。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制订、修改及解释由监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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