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
调整前 | 影响金额 | 调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8,739,759.96 | 1,622,915.47 | 110,362,675.43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6,018,425.54 | 588,775.39 | 26,607,200.93 |
盈余公积 | 857,883,644.09 | -4,578.07 | 857,879,066.02 |
未分配利润 | 5,922,803,825.72 | 1,035,016.56 | 5,923,838,842.28 |
少数股东权益 | 7,192,288.83 | 3,701.59 | 7,195,990.42 |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利润表项目 | 2022年度 | ||
调整前 | 影响金额 | 调整后 |
所得税费用 | 82,898,868.01 | -1,530,445.44 | 81,368,422.57 |
净利润 | 480,099,038.47 | 1,530,445.44 | 481,629,483.91 |
少数股东损益 | 256,027.13 | 1,649.89 | 257,677.02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上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