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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对外投资、发展战略、人

力资源、社会责任、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日常营运与销售管理、拓展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全面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内部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对于根据定量标准确定的重要缺陷,在考虑以下定性因素后,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该控制缺陷将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错报,可将其调整为重大缺

陷:

(1) 会计科目及披露事项和相关认定的性质;

(2) 相关资产或债务受损或舞弊影响的程度;

(3) 确定涉及金额所需判断的主观性和复杂性或程度;

(4) 例外事项产生的原因及频率;

(5) 与其他控制之间的互动关系;

(6) 缺陷可能导致的未来后果;

(7) 历史上存在的错报情况所提示的处于增长趋势的风险;

(8) 调整后的影响水平与总体重要性水平的比较。

重要缺陷:对于根据定量标准确定的一般缺陷,在考虑上述定性因素后,如果该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产生错报的影响引起了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视,可将其调整为重要缺陷。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对于根据定量标准确定的重要缺陷,在考虑以下定性因素后,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该控制缺陷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产生了重大负

面影响,可将其调整为重大缺陷:

(1) 披露事项和相关认定的性质;

(2) 舞弊的影响程度;

(3) 确定涉及金额所需判断的主观性和复杂性或程度;

(4) 例外事项产生的原因及频率;

(5) 与其他控制之间的互动关系;

(6) 缺陷可能导致的未来后果;

(7) 历史上存在的问题所提示的处于增长趋势的风险;

(8) 调整后的影响水平与总体重要性水平的比较;

(9) 被政府或监管机构专项调查或引起公众媒体报道所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重要缺陷:对于根据定量标准确定的一般缺陷,在考虑以上定性因素后,如果该控制缺陷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其他目标的影响引起了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视,可将其调整为重要缺陷。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投证券认为:新华都已建立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新华都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璇邬海波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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