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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第四条 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防范和降低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对远期结

售汇及外汇期权等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年度额度。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总监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对公司从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核和督导。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等日常管

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证券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议,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执行交割,进行账务处理、登记台账,检查核对交易记录;同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情况。

(五)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六)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检查,对内部风险控制政策和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环节的合规性进行监督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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