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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英诺激光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30日划转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对上述募集到账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余额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累计投入总额234,032,245.97元,以前年度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68,425,937.11元,本报告期募集资金投入65,606,308.86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已结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销户转出节余资

金3,367,008.88元,其中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销户转出节余资金人民币3,367,008.88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应有余额71,064,271.49元,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77,297,850.55元,差异6,233,579.06元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银行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费用后的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08,463,526.34减:募投项目投入使用金额 222,112,145.97

减: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1,920,100.00减:购买定期存款余额 -减:购买理财产品余额 -减:项目结束节余资金转入流动资金 3,367,008.88加:累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6,233,579.06

截至

2023

日募集资金余额

77,297,850.55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与长城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22年8月22日与长城证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无异常履行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
账号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存储

英诺激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

15981830102159 332,040,560.00 1,526,381.65 活期英诺激光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440040160000377222 - - 已销户常州英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

15963030102121 - 71,146,170.10 活期常州英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

338070100100348381 - 4,625,298.80 活期常州英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440040160000344222 - - 已销户常州英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13152000000538612 - - 已销户

方式合计

332,040,560.00 77,297,850.55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08,463,526.34元,与募集资金账户初时存放金额差额部分系公司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以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二)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1、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结合公司当下海外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三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即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全资子公司英诺激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原名“奥科激光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新增香港、德国、日本三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议

案》,同意对“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和“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同时“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新增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并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增一处实施地点。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新增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

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已建设完毕的募投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318.35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最终实际转出金额为319.1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已于2023年度建设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豁免履行审议程序。公司已注销了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75,196.09元转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情形。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金融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金融产品已全部赎回,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与募集资金专户中。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4]0011000142号”《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会计师认为:英诺激光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英诺激光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英诺激光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原始凭证、大华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的公告和支持性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沟通等。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英诺激光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总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的调整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等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千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孙晓斌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编制单位: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308,463,526.34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65,606,308.86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234,032,245.97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是否已变

(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1)

本年度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承诺投资项目

更项目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

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否

208,665,700.00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

112,637,100.00

33,086,990.82

45,964,964.45

40.81%

2024年7月 - 不适用 否

建设项目 否

46,534,600.00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

10,000,000.00

3,606,352.344,280,022.79

42.80%

2024年7月 - 不适用 否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

中心建设项目 否

43,779,900.00

43,779,900.00

28,718,661.4444,835,876.55

102.41%

2023年10月 不适用 不适用 否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36,297,100.00

10,000,000.00

194,304.266,904,882.18

69.05%

2023年7月 不适用 不适用 否补充流动资金否150,000,000.00

132,046,500.00

-

132,046,500.00

1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485,277,300.00

308,463,500.00

65,606,308.86

234,032,245.97

合计

485,277,300.00

308,463,500.00

65,606,308.86

234,032,245.97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42.80%,该项目原计划于2023年7月到期,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预计将无法按期完成。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7月6日并进行内部结构调整,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超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1)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二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即将实施地点“西

安营销中心、长春营销中心”变更为“济南营销中心、越南营销中心”;

(2)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

即在原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E座轻生产4楼401,

新增实施主体为深圳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结合公司当下海外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三个营销中

心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即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全资子公司英诺激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原名“奥科激光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新增香港、

德国、日本三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

(4)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

主体的议案》,同意对“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和“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同时“营销及技术服

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新增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

(5)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

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并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增一处实施地点。

(6)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的议案》,同意“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新增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各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各事项均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不适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入及置换情况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币

11,920,100.00元,同意公司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1,920,100.00元;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741,753.60元,同意公司置换金额为人民币5,741,753.6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置换金额17,661,875.86元。独立董事、监事会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就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9914号)。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1)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已建设完毕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注销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节余募集资金3,191,812.79元转入公司一般存款账户。信息化项目资金节余主

要是因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秉持科学、合理、高效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多方对比供应商产品,选择了高性价比产品,其质量有保障但成

本更低,加之严格把控项目建设流程中的细节,确保了充分利用募集资金。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出

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已于2023年度建设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的,可豁免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已注销了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75,196.09元转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资金节余主要系该项目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收益所致。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金融产品,截至2023年12

月31日相关金融产品已全部赎回,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与募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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